拆迁的主体不同,责任主体更加明晰
新拆迁条例用拆迁决定替代了老的拆迁许可证,拆迁人的定义也是不同的,过去拆迁人是指的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就是政府躲在幕后,由拆迁人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拆迁人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就是拆迁人。新的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强制拆除
原来的拆迁条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拆迁人经过行政裁决,可以申请政府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实践中多数是政府强拆。新的条例,政府不能参与强拆,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政府强迁会直接站到百姓的对立面上,激化矛盾。政府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不是意味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可以阻止强制执行,过去的条例规定一般是诉讼或者裁决并不影响强制执行。
公益事业的扩大解释
1、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
以前从来没有加以区分过,现在新条例明确了六项公共利益。但是遗憾的是这次新条例的公共利益的范围过于宽大,尤其是将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列入公共利益的范围,实践中多数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是已旧城改造的名义进行,这一点相对于征求意见稿一来讲是一大退步,公共利益的口子过大,对于旧城改造加大了政府的决策力度,可能也是考虑了现有国情的一种妥协。
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是新条例的一个亮点,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选定的,不管是采取什么方式,但前提都是一个就是被征收人选定,而且在最后法律责任一章里面,规定了评估机构做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过去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最终往往会把决定权落到拆迁人手中,评估的公正性就有很大的问题了。通篇来看,加大了评估机构承担的责任,对征收人来说是一利好。
集体土地的问题
过去区分城市规划区,那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的问题怎么处理,这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城市的近郊都面临着征收,拆迁。过去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使集体土地的问题有法可依,现在新条例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涉及,那将来集体土地的拆迁会面临更为混乱的局面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