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
社会团体与企业不同,不以赢利为目的,社会团体与行政事业单位也不同,所以不适用企业会计也不适用行政事业会计。
财政部于2004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自2005年1月1日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所以,社会团体适用会计制度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