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无需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