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仁学、礼治,其基本观点是维护宗法的等级关系。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孔子提出了为政以德①礼刑并用的法律主张。孔子强调德治,认为在统治方法上,德治比刑政好,主张德刑并用,礼法结合。孟子提出了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孟子反对战争,极力提倡仁政,反对暴政,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以此来缓和阶级矛盾,争取民心,从而行仁政而王。②后来荀子针对当时封建社会的发展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荀子也认为治之经,礼与刑③但荀子之礼,已经不是孔子之礼,而是被改造成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各种规范。他在继承和发展儒家礼治理论的同时,又破除门户之见吸取了各家学说的某些成分,尤其是吸取了法家的重刑思想,使礼与刑巧妙地融会在了儒家礼治的旗号下,从而开始了儒法合流。
二、儒家思想的作用和地位
作为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在我国古代,伦理和礼仪都受到了儒家仁、义、礼等思想的影响,至今都还很明显。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儒家法律思想曾经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在中国历史上造成了极深远之影响。作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思想宝库,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经过各个朝代的继承和发展,被统治者加以发挥和利用,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政治学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政策治理国家的思想依据。在封建司法领域,儒家法律思想的深刻影响更是贯穿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始终,自汉代以后,历经唐朝,魏晋南北朝,直至明清,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很多具体措施,都反映出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具有着及其深刻的意义。
众所周知,大部分中国人有厌诉的习惯,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问题,一般不会动用法律,即使这些途径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有不合理的地方。这也许源于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一方面,古代中国人以诉讼为耻,认为诉讼是一种道德败坏的结果和表现,从滋诉(滋意为故意挑起事端)、讼棍等词可以表现出当时人们对诉讼的厌倦、鄙视的态度;另一方面,古代官员将止讼、断讼等看成是维护道德的大事业,而古代典籍中记载许多官吏的政绩,大多离不了善于教化,善于息讼、止讼这一条。当时的人们为何为如此贱诉?从表面上看,如书中引用的明人王士晋的话中可以看出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营造机关(绞尽脑汁)、又坏心术,而深入来看,是人们一种恐诉、即对诉讼以及诉讼所带来后果产生的一种畏惧感。人们认为诉讼之前需下屈求人,在接受庭审过程中人格遭辱,而诉讼无论结果输赢,都会与他人结怨。输了官司,还有辱祖先,赢了亦得不偿失。书中在分析造成人们害怕诉讼,进而导致厌诉、贱诉,是因为人们以自己的利害为出发点,而不是对诉讼本身的道德或价值评价为出发点去贱诉。在这里,我想对古代和现代作一个比较。古代社会流动性小,人们的生活圈比较狭窄,发生纠纷的双方往往是在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里之间,人们提出诉讼是希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考虑其是否有利,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人们需要考虑的,不会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而是对一个家族的影响,一个家族就是一个独立于外界的整体。因为人们的行为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一家族,从而影响自身。人们并不是认为诉讼本身对他人、对社会有害而贱之,对他人、对社会是否有害不在古代中国人的考虑范围之内。而在当代中国,社会流动越来越大,人们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生活的圈子越来越宽广。作为一个在当代社会生活的人,其权利相对于古代而言,受到社会更多因素、更多人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和社会的大多数人息息相关。很多人都无法再以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来衡量诉讼的好坏,因为随着人与人之间越来越频繁的交流,社会越发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同时,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到自己的权利。因此,在对诉讼的态度上,当今的人们会越来越能够放在维护整个社会正义的立场上。而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会越发信任和依赖与法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人会正确面对诉讼,并更好地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从而进一步促进法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