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2020-06-01 文化 419阅读

       《圣经》作为基督教文献中经典之经典,虽然其内容是神学的,但他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宗教改革家以及神学家从《圣经》中找到了人的价值,人权,平等和尊严;历史学家在分析了法例后,评论说,《申命记》中的法律比汉莫拉比法典开明,进步的多。分析《圣经》中的法律思想及法律制度能得到现代法律中作为起源的东西。

       《圣经》分为《旧约》和《新约》,《旧约》更多地涉及古希伯莱,即古以色列的宗教,历史,文化,政治和法律。《新约》已经属于古罗马时代,它反映的法律已经有了古罗马的时代特点。在中世纪法院将圣经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在法律思想方面,《圣经》连接了古罗马到中世纪的法律思想。是斯多葛自然法理论和圣奥古肆丁神学法律理论只中介。《圣经》所载的法律制度,审判制度,法律调整方式等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 、《圣经》中的自然法思想

       新托马斯主义者雅克、马里指出:真正的自然法观念是希腊和基督教思想的一中遗产,自然法在斯多哥眼里是一种和、教高级的法律,人定法是最低级的法律。

       1、 自然法高于人定法,自然法决定人定法的内容;人定法服从自然法,以自然法的内容为原则和标准。人定法不包含自然法的内容就不成其为好法。自然法产生的前提是实在法与某种法律思想的分离。神法与实在法的区分就是这样一种分离 。当上帝成为上帝而成为人之信仰,神权与世俗权成为对象。神法就开始与实在法分离了。

       2 、自然法思想的体现。剧《新约》中的记载,圣保罗在希腊与曾与斯多哥学派争论过。耶酥也好,圣宝罗也好。并未提出“自然法”一词,而用其他术语表达出来。耶酥的解释是“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圣保罗解释为“义”“性”“信”。“爱”,“公义”“本性”,“诚信”即是与法律相对的自然法。

       3 、神法与自然法行而上的结构相似性。形而上具有三中结构方式:想象-模型-现实;现实-概括命题-现实;现实-信仰-现实。三者相比,效能逐渐上升,不确定性上升,精确性,实证性,客观性不断下降。神法与自然法因为人之信仰的平均,当神法逐渐在中世纪以后退出历史后,自然法作为信仰不断发展。信仰因为人的固有局限和对无知的恐惧而无时无刻不存在于社会现象中。自然法、上帝形而上地走向了虚无。对有意识而言,无是有的最好诠释;对无意识而言,无是有的最好寄托。正义、理性、上帝从不自在地存在。当他们作为思想式架子注入现实运动,它巨大的效用将发挥出来。

        二 、法律制度评析

       《旧约》里耶和华神以一个伟大的立法者的形象出现,《旧约》本身是一部伟大的法律书。在西奈山上,上帝的魔西传谕了以色列的法律,即“魔西十戒”。它是古代法律民刑不分,实体程序不分的特点,是神法与人发合一的法律,是宗教法与世俗法的统一体。“魔西十戒”是以色列法律之总纲。其内容是:除耶和华之外,不可能有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信仰他神。不可妄称耶和华之名,当纪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做假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不可贪恋他人财产。

       1 、契约制度 《圣经》中记载了神与人、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圣经》本身就是一个七月,就是上帝耶和华与以色列人之间的契约。上帝与诺亚之约:“我把虹放在云彩中,就可作我与地立约之见证记号了。“在《新约》时代这种上帝与以色列人的契约仍然被遵守着。耶稣反复重申:“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圣保罗也说:“神预所立的约,不能被律法废掉,叫应许于虚空。”关于人与人的契约,一土地买卖记载为:“在契上划押,将封咸,又请见证人来,并用天平将银子平给他。”同契约的所以早期形式一样,仪式和形式比内容更重要,表象更被重视,现代的宣誓仪式既来源于早期的宗教仪式。

       2 、同态复仇。杀人者应被治死,伤人者应受惩罚。行刑方式是“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打还打”。在没有公共权力介入的情况下,以同态复仇为自力救济的方式是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的。

       3 、审判制度。 “审判时不可看人外表,听诉不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你们施以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袒穷人,也不可重看有权势之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唯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愤怒,恼恨报应他们”。应该说,所记录的制度是极不完备的,但他却可以反映出后来的审判思想,原则。如审判对象是人的行为,审判公开原则,罪罚相应,善赏相对的思想。另外,“法例”具有判例制度的早期形式。审判须遵从“法例”所示之先例,或者变通执行。

       4、 法律调整方式之记载。 现代法律调整方式激励,制裁完全的体现在《圣经》的教义中。据《创世纪》记载:夏娃,亚当受蛇的诱惑,吃了智慧树上的果子,违背了上帝的意愿,受到上帝的惩罚。夏娃,亚当是人类之始祖,人类因为祖先的罪行生来就有罪,是为原罪。人生活在世尘,是一个赎罪的过程,目的是重返天堂,耶稣之死既为赎罪。人死后接受末日审判。上帝按人之行为施以报应。神不偏待人,对于善良之人,得到上帝之恩赐,而那些为恶之人,上帝将其送入永火之地狱。“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义人要往永生里去”。这种末日审判虽然以宗教的面目出现,但与法律的调整方式极其相似。

      5 、侵权责任。 “在法律学的幼年时代,公民赖以不受强暴和欺诈的,不是‘犯罪法’而是‘侵权责任法’。只有把不法行为视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侵犯是,真正的犯罪学才应运而生。“法例”有如下规定:牛触死人,该牛要被打死,牛主人无罪;牛若触奴仆或者卑女,牛的主人要赔偿奴仆的主人。甲的牛触死乙的牛,他们将活牛卖掉,平分价值死牛也要平分。若牛的值日素来知道牛触人,则他要 以牛还牛,死牛归自己。牲畜吃了他人之庄稼,主人要拿好的庄稼偿还别人。如果失火烧了他人财产,走火的人要赔偿。人如偷他人牛羊,则五羊赔一羊,四羊陪一牛。如果打死挖洞之ZHE,杀人者无罪,若是白天,打死人者要治罪。甲之牲畜在乙处走失,死伤,若乙凭神起誓来占有该物,那么乙可以不赔偿。处理纠纷按照法例之规定,不注重当事人的合意。注重是实物承担责任,注重形式,形式公正,罗马法逐渐发展为金钱赔偿制度,各种赔偿均可用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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