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又称为电子商务合同,根据相关法律可将电子合同定义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但是真正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却非常少。市面上那些使用水印、可视化图章甚至是PS的电子签名,其实都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及商务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规定,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是指缔约各方在互联网上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形成的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由此可见,采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然而,并非任何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都受法律保护,只有依法成立、获得工信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CA机构提供的可靠电子签名才受《电子签名法》保护。只有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才能“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司法诉讼中具备书证的法律效力,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而通过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传真、PDF、可视化印章以及不能判断为可靠电子签名的普通电子签名等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只能作为普通数据电文,经过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费用高昂、流程繁琐的鉴定过程,才能采纳为司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