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错误又称“目标错误”、“行为误差“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因未能控制行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对象的错误。刑法中事实错误的一种。如行为人欲杀死某甲,于是朝某甲开枪射击,却命中某甲身边的某乙,这就是打击错误。
主要特征是:
(1)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侵害对象,并针对侵害对象实施加害行为。
(2)实际侵害了行为人意图以外的另一个对象。
(3)行为人主观上设想的因果方向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方向不一致。
打击错误造成侵害结果,行为人有过失的,承担过失的责任。不具有过失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因打击错误而未遂,仍应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如果由于打击错误,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应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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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错误处理原则
我国刑法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的处理没有大的分歧,通说认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阻却故意的成立,
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刑法有处罚过失犯的规定时,成立过失犯罪,与其所预见的事实的未遂犯,形成想象数罪,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关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如何处却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击错误是在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一种错误,由于行为发生偏差,使本欲发生在此客体上的侵害结果转移到彼客体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本欲侵害的客体构成犯罪未遂,对非欲侵害的客体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
但由于是一个行为,因而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只依据本欲侵害客体的犯罪未遂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预期的侵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对实际侵害结果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具有间接故意的,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对二者应合并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结果构成过失犯罪,对预期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而这种情况属于想象上的数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则构成故意犯罪,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
第四种观点认为,打击错误是发生在行为过程中的偏差,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心理,行为人应就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负故意的罪责,否则会轻纵犯罪分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打击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