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2020-06-23 社会 112阅读
犯贪污罪的主体首先是自然人,并且是公务人员的犯罪行为,其中“占有公共财物”只能是犯占用的人犯罪,如果另外的人“占有”了,由没“占有”的人去顶这个罪,那是另当别论,会涉嫌其他的罪名。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只有符合贪污主体的人才可以犯贪污罪,即只有承担公务的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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