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
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
依
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纪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应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给
予警告,
责令改正,
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
标准处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
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
应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
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
应责令支付劳动
者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
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总
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应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
或伤亡事故的,
应责令制定整改
措施,
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情节
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