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多少年

2022-04-19 家居 107阅读

不应小于30年。

根据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1、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钢质管道在腐蚀控制良好的条件下,寿命可超过30年;聚乙烯管道使用寿命一般可达40—50年);

2、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寿命不应小于50年(同建筑的设计寿命)。

3、达到设计实现年限后,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或更换,继续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

扩展资料: 

1、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

2、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3、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4、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5、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

6、燃气热水器等燃具,检修后仍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即使没有达到判废年限,也应予以判废:

(1)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烟气中CO含量达不到标准规定;

(2)燃烧势、热交换器严重烧损或火焰外溢;

(3)检修后仍漏水、漏电或绝缘击穿漏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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