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房东符合房产所在地的购房入户政策要求,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其配偶的户口可以随迁入户(房东不迁移的前提下,配偶不能单独入户):
1、房东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等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去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述资料及户口迁移申请书,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填写随迁单(配偶);
5,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