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买价*13%,成本=买价/(1-13%)“这句话是是不对的。
农产品进项税的转出公式:进项转出=账面成本÷(1-13%)×13%
如果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农产品,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进项转出=账面成本×13%
具体推导如下:
购进的农产品,其进项税额=实际采购金额×13%
农产品的入账成本=实际采购金额×(1-13%)
故实际采购金额=账面成本÷(1-13%)
进项税额转出=实际采购金额×13%=账面成本÷(1-13%)×13%
扩展资料: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