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规定,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九条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该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政策,而是会计估计,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摊销年限的变更等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不采用追溯调整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上对于残值率的选择是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会计上调整残值率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不需要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