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记入资本公积的政府补贴是否追溯调整
资本公积是指由股东投入、但不能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资金部分,主要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投入资本汇兑损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投资准备金等。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有两个,一是转赠资本,二是弥补亏损。资本公积又称为准资本,是企业接受投资人投入资产时,与资本有关,但不能直接计入所有者投资的资金,资本公积属于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公积金,作为一项准资本归由企业所有者所有,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资本公积主要包括:资(股)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和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为了进行资本公积的核算,公司应设置"资本公积"账户,账该户按形式或来源分设"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账户。该账户借方反映资本公积的减少,贷方反映资本公积的增加;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资本公积的积存数。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我国称之为“注册资本制度”。由于采用注册资本制度,因而需要设立“资本公积”账户,对超过法定注册资本部分的资本进行核算。对于采取“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并不设置“资本公积”科目,而是将资本公积的核算项目分别列示,如“缴入资本溢价”等。而采取“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由认股人全部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我国是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的法律体系,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对资本变化的严格限制。这些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体系,充分体现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募足。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现实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注册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不得改变。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收资金相一致。注册资本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本为限,所以注册资本亦称为法定资本。企业在其经营期内,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注册资本,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对资本的这些限制,投资人在缴足出资额后,企业的实收资本等于注册资本,不得再随意变更。因此,我国设置“资本公积”科目,来核算投资者投入资金超过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不能构成注册资本的企业资本变动。可见“资本公积”源于资本制度体系。这里所说的资本是狭义的资本,即所有者向企业缴入的资本。 目前构成资本公积的内容为:投资者投入但不能构成企业实收资本的资金和其他不形成净利润的特殊收入。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方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中的债务重组收益或豁免的债权等。根据葛家澍(2000)对利得或损失内容的4种划分:①偶发或非经营活动的收益(其他资本公积中的债务重组收益或豁免的债权);②企业与其他主体间的非交换性资产转移(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③持有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变动(外币资本折算差额);④自然灾害或其他环境因素导致的利得或损失,可见资本公积(除股本或资本溢价外)的内容实质是一种“利得”。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将利得定义为:一个企业由于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或偶然发生的交易,以及在某一期间除了收入和业主投资引起的影响该主体的所有其他交易和事项导致的业主权益(净资产)的增加。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利得定义为: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从我国目前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看,它既有投资者投入资本产生的股本溢价,又有与投入资本无关的利得。除美国以外的大多数国家的会计准则或制度都赋予资本公积所有者权益形式。这是因为,这种利得最终将转入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且能够避免其对当前正常收益的干扰,若计入当期损益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对当期财务报表的判断和对未来预期收益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