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

2021-06-27 社会 161阅读

可以。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达到六级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是单位不能解除。当然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另外,还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

如果您不同意解除,单位是不能解除的,否则属于违法解除,您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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