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有关于约定质保金条款的,应该按合同签订日期计算;
2. 在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范本无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双方应直接明确的约定质保金返还的期限。
3. 质保金的返还期限:
1). 对于该类争议的解决,各地法院规定不尽相同,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2). 若在北京地区概括约定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以保修期作为质保金的返还期限,质保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