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即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的要求,2008年合肥市建委就已经出台了《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对本地区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进行监管。
据介绍,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一般来说,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预留数额不低于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3%。
全市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将质量“保证金”委托第三方金融系统托管,从而制约施工单位责任期内认真做好工程回访、维修、修复等工作,在责任期内,建筑若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能认真履行职责。
发包方可通过相关程序动用“保证金”,使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从而维护好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以前,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然后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并公示就可以了,物业管理部门和小区业主参与度不高。”相关人士指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合肥:明年起房地产项目质量保证金返还要求更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