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民申办居住证,必须先申请居住登记满半年后才能办理。申办人居住地所在流管服务站对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且符合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新市民,受理其居住证办理申请。
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申办人本人到居住所在地的新市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须提交以下资料包括:
(一)《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
(二)《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三)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未满1 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一并提供受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人才引进的证明材料。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享有居住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或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完税证明、缴纳社保证明、工资单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学籍卡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属引进人才的,按相关规定提供已办理人才引进的相关文件、用人单位证明材料等。
扩展资料(相关法律规定)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参考资料:居住证办理流程(2017年)——高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