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一个月内办理续期。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所在镇(区)承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扩展资料:
居住证续办所需材料。
1、居住证原件。
2、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3、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签注居住证。代签注的,需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双方关系证明(出生证、结婚证、户口簿、委托书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山市官网-中山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