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军人享有抚恤金的,是因战或者因公致残的,在2007年,1至七月份是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6]98号)的规定,每月抚恤金为:因战为121.67元(1460.00元/年),因公为104.17元(1250.00元/年);8至12月份是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的规定,每月抚恤金为:因战175.00元(2100.00元/年)。因公为150.00元(1800.00元/年)。
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6]98号
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4560
因公
14040
因病 13570
二级 因战 13100
因公 12480
因病 11960
三级 因战 11650
因公 10920
因病 10140
四级 因战 9470
因公
8580
因病 7800
五级 因战 7280
因公 6550
因病 5930
六级 因战
5820
因公 5460
因病 4680
七级 因战 4350
因公 3880
八级 因战
2880
因公 2480
九级 因战 2180
因公 1870
十级 因战 1460
因公
1250
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