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德治的区别:
一、出发点不同或者说逻辑起点不同
法治,是通过具体的规则去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它的逻辑起点是对人的悲观理解,对社会生活中的人失去了信任、产生怀疑,人本身不能自觉遵守社会规则,不能自觉地约束自身行为,如果没有外界规则以及人们对这些规则的畏惧,人们生活的秩序将陷人无序状态。因此,为了不让社会陷入危险之中,就必须用法加以约束和限制它。
德治的逻辑出发点是对人性的看法充满了乐观的态度,认为人们能自觉用道德来约束他们的思想行为,认为人们对这些道德规则是自发的自觉自愿遵守。前者是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后者是约束人们的内心动机,对人们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因此,从逻辑出发点来看,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
二、两者价值追求不同
尽管两者的现实目的一样,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为使社会正常运行。但是法治与德治的价值追求不同。如果说法治的价值是追求政治生活的有序化和可能的正义,那么,德治的价值则是追求政治生活的更高质量。迄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满足所有人的意愿,法律是不能最终地、一劳永逸地解决人们所面临的困境。
德治这种思想和愿望在人类历史之中,从来就没有失去过,如同人类从来没有失去过理想一样。因此,我们可以说,提倡德治的主张,是人们对更高生活质量的向往、道德自觉,是人类有史以来梦寐以求的政治理想,是人们企图超越他们所生存的环境而表现出来的绝对意义的追求。
扩展资料:
如何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在道德教育中更加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二、更加重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作用
(1)在立法上,法律应当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推进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治强化对社会文明行为的褒奖,对失德行为的惩戒,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2)在执法司法上,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3)在守法上,要把全民普法与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紧密结合起来,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法治”与“德治”是花开两朵共表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