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德治的地位,作用,实现途径有哪些不同

2020-04-27 时事 1234阅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

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

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

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

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扩展资料:

“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相对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

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

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

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们的法治却看上去好像是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

冷静地思考分析和对“依法治理”现状的观察,我们不难发现缺少这种“互动”的现实表现,主要原因在于:民众对于自身的权利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彻底,导致了21世纪初的这个结果。

使得法治推动成为看似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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