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 法治重要还是德治重要

2020-09-21 时事 1282阅读
法治与德治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加强法治能赋予社会道德规范以权威性,促进社会道德法制化;另一方面,加强德治能有效提高人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从而在根本上防范和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滋生。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在当代中国加强德治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我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把德治提到了更突出的地位。一是社会结构的变化凸现出德治的重要性。在人类社会的不同时期,公共社会规范的内容和控制方式是不同的。社会结构的复杂程度直接决定了公共社会行为规范的控制方式。在结构简单的社会中,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空间极为有限,经济组织、家族组织、政治组织等往往合而为一。紧密的社会关系、巨大的共同利益和人们生存的彼此依赖性,迫使人们不得不自觉地遵守社会组织内部的各种规则。这时的公共社会行为规范是以习惯、族规和宗教体现的。在这种结构简单、规模狭小的社会里,社会成员道德自律的重要性还未充分凸现。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人口的增加、生产方式的变更以及社会生活的多样化,社会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维持公共社会行为规范的控制手段也随之改变。社会结构越复杂,社会活动的空间越广阔,个人行为所影响的直接对象就越少,行为后果的直接利益影响也越不明显;相反,在社会幅员广大、组织结构复杂、人口众多而且流动量大的社会背景下,个人的隐匿条件(如居住分散、固定交往率下降、网络交往的日益普遍化等)却不断增加。这时,社会成员的道德自律在公共社会行为规范维护中的重要性就日益 凸现出来。二是科技的现代化呼唤着德治的强化。如生物学“克隆”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伦理、地球生态等问题的提出,都把科技道德问题提到更为重要的地位。高科技的发展需要更加完善的德治。此外,人的现代化、政治的高度民主化也对德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的现代化首先是观念现代化,造就现代人,首要前提在于培育现代主体意识。现代主体意识具有广泛深刻性,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各领域;而崇高道德理想信念的确立、理想人格的塑造、高尚道德品格的培养,是现代主体意识的核心。民主政治的高度发展正需要以大量具有高尚道德的现代人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的现代人才能具备现代的民主意识。 其次,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社会现实呼唤着德治的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极大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增强了人们的改革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然而与此同时,意识形态的控制方式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状况,如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对我的渗透将进一步加大;商品交换的法则一旦侵蚀到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的精神领域,势必引发见利忘义、权钱交易,导致国家意识、集体意识和互助精神、奉献精神的减弱;经济转型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利益调整以及一些难以预测的突发事件,难免会引发人们思想的波动。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价值观念也趋向多样化。面对新形势,如何在各种思想和文化相互激荡,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渗透的情况下,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广大社会成员中确立起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为实现新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强化以德治国,是一个关系到我国命运和前途的重要举措。 再次,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德治置于更重要的地位。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协调发展。文化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社会发展中,文化始终是民族的灵魂和血脉,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纽带;在现代社会中,文化更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和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的综合国力是包括自然资源、经济、政治、科技、教育、外交、国民素质、民族意志力、凝聚力等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体。文化是精神力量的代表,它以精神财富的形式及对别国的影响力、辐射力显示其综合国力。当今日益激烈的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突出地表现为知识力量和文化力量的竞争。而道德信念、道德理想作为文化的核心,在综合国力中尤显其重要性。另外,文化矛盾和文化冲突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而先进文化对于调节社会矛盾,整合民族力量,协调社会运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相应文化环境的形成、人的精神世界的完善,必定是不完美的。
提倡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学者早就看出,这一机制下不会产生高尚的人格,他们甚至喊出了“不讲道德的经济学”这样的口号。在市场经济社会里,遵守承诺应该是基本的行为准则。但这里的守信是建立在利己的基础上的。当遵守承诺将会损害自己的利益时,市场主体宁愿作出违约的选择。这种利己的运行机制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互助精神存在着天然的隔阂,于是人们越来越关注对市场的制约作用。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为市场中弱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充足的理论,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则使文明社会的互助精神从法律上找到了依据。 然而,法律的实施依然需要道德的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的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处于弱者的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的判决无所适从。我们不缺少市场的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的关照,我们缺少道德的支撑。 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提道德的力量,并且将以德治国作为治国的方略就很有必要了。因为这是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进行校正,也是为法治的实施提供有益的基础。在德治的光辉下,法治的阴影会消除,市场的局限会得到弥补,整个社会将和谐发展。 不管我们是否承认,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法律制度本身,都是建立在“性本恶”基础上的。市场运行机制就是利用人们原始的追求财富的本能推动资源的配置。在一个对财富无动于衷的人面前,市场经济无法发动起来;但在对财富充满占有欲望的人们面前,市场会自行运动。然而,由于市场上每个人都是利己的,所以,必须建立基本的运行规则,法律会在交易中内部生成。当国家顺应市场的需要,将市场规律法律化后,市场运行机制就能够继续发展下去;当国家不能顺应经济的要求,及时将市场的运行规律法律化,或者强行颁布扭曲市场运行机制的规则后,市场就会发生混乱。可以说,市场的一个基本的假定就是包含着法律规则。然而,当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市场运行机制同样会面临衰亡,例如当资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时,竞争的机制就不会发挥作用。这时,人们要么等待新的市场进入者,要么坐视垄断者独享高额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在等待的过程中,消费者和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利益必将遭受损害,法律在这里应该再次发挥作用。这就象是一个不停滚动的铁环,如果没有推动者必然会停止转动,自然倒下。然而,在需要法律的地方,我们往往看不到制度的倩影,法律总是在无休止的争论中,在各种利益的妥协中诞生。在这些滞后的法律面前,利益的最大受损者往往是弱势的群体。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社会和经济的变革中,承受动荡成本最多的往往是那些最弱的人群,而对弱者的保护规则总是在各种利益的较量中姗姗来迟。 既然我们不能依赖市场本身为我们提供社会文明发展的推动力量,我们也无法保证法律天然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利益,我们还能借助什么来实现社会的正义呢? 道德,惟有道德!道德可以使市场主体有所顾忌,也会使法律的制定者和适用者拥有基本的准绳。所以,提倡以德治国,实际上是纠正市场的缺陷,也是弥补法律之不足。道德的时代意义不在于维护市场的尊严,而是对市场运行机制进行理性的批判。回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话,我们应该更深刻地领会其中的意义。 处在一个变革的时代,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着飞速的变化,处在市场经济的旋涡中,人们也会不由自主地接受市场的理念。如果缺乏批判意识,认为市场万能,甚至让市场的理念主宰社会的一切领域,其结果将会使一切不可以交易的东西成为交易的对象,一切不可以法治的行为法治化。人们将越来越屈从于自设的规则陷阱,而无法自拔。当年,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曾经从醉心研究的市场“看不见的手”中抽身,探究自己的本行——伦理问题,现代经济学家也开始关注经济学中真正的人。而我国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是不是也应该从制度的沉迷中醒过来,关注社会道德的作用?诚然,道德的观念是多元化的,道德的规则也是非强制的,但关注道德,实际上是关注人本身,它会使市场运行得更有理性,也会使法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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