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的离职协议当属无效,理由如下:
1、用人单位存在强迫行为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用人单位将离职协议作为入职的必备文件,强制要求劳动者签订并提供,否则无法办理入职,无法发放工资,这在实质上是一种强迫行为,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违法无效。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当属无效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用工单位不得随意退回被派遣员工。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直接强迫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排除劳动者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情形。
3、离职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都明确了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即不得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以离职协议解除劳动者,当属无效、违法。
4、入职时签订离职协议不属于劳动者提前告知解除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告知解除,进而得出劳动者提前1年提出解除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提前告知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该权利是劳动者主动提出、并自主行使的权利,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入职时签订的离职协议,是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被迫签订的,该协议缺乏劳动者的自主决定,也不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入职时签订离职协议不属于劳动者提前告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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