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但如果找不到被申请人怎么处理呢?

2020-09-21 时事 179阅读
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委员会可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书。
而如果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可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委员会即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四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第四十九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成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一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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