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已经发出开庭通知书,如果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不出席,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0-08-27 社会 99阅读
劳动仲裁已经发出开庭通知书,如果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不出席缺席裁决,视为对方放弃辩护的权力.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开庭通知书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要求准时到庭的诉讼文书。其中应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请其准时出席法庭进行何种诉讼活动等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开庭通知书经合法送达,即对受送达者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有义务按照通知书中所指明的时间、地点出席法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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