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请高手帮忙解答 非常感谢!

2020-09-13 娱乐 98阅读
1、如果你被辞退,公司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如果在合同期内,必须支付合同规定期限内应得的工资。 2、如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公司认为你不能胜任的公司必须举证。 3、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注意】现在(2008年)法定节假日 有11天。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
83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200% 4。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
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某职工月岗位应得的工资75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35。85元,小时工资约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
48元×300%×8小时=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200%×16小时=143。36元。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加班如何“补钱”?      按照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工资基数怎么算?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计算公式: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 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
92× 200%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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