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的六级伤残军人享受住房补贴
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可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及文件规定的各项优待。
具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待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
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
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 ,
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
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扩展资料:
六级残疾军人待遇
1、残疾军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残疾军人实行补充医疗保障。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列支,单独记帐。
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和在乡残疾军人外,其他残疾军人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参加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
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
3、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报销范围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4、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报销比例是:
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
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进行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50%比例报销。
在职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后,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进行补助,
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70%比例报销。
残疾军人在原工作单位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规定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继续给予保障。
5、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医疗保险,具体经办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6、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
保障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报销;
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90%,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95%。
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待公务员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另行制定。
7、在乡残疾军人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保持原管理方式和原待遇不变。
8、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9、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无工作残疾军人要做好参保、缴费等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