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第四条规定: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廉租房的申请与是否残疾军人无关,最多的就是在进入廉租房资格以后选房期间,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