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2020-09-22 综合 76阅读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已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机制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59号)实行残疾军人医疗统筹的地区,可继续执行该政策;有条件的,应逐步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补助相结合的保障制度过渡,过渡时间、方式由当地政府自行决定。
中央在鄂单位、省属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缴费。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经本人或单位申请,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负责解决。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民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第四条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当地劳动、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地财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对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可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其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支出从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第六条 参保残疾军人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有关待遇后,按保障残疾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享受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当地制定。
第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由残疾军人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当年实际支出的医疗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当年结余的医疗补助资金,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条 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第九条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积极配合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保障参保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并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和切实有效的制约机制,防止浪费,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财政困难及残疾军人人数较多的地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审核后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