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友您好!六级因病(精神疾患、非集中供养)残疾军人,目前是有县市区级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月发给是1600元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并不是照顾性护理费)。但是每月发给六级因病(精神疾患)残疾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是依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而有所差异的。依据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网页链接,由相关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自我贯彻执行的实施措施。
由于六级因病(精神疾患)残疾军人并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并没有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有集中供养和护理费待遇,而又较难予以安置工作的。所以对于非集中供养的六级因病(精神疾患)残疾军人除了因病六级残疾军人的抚恤金以外,另行每月发给是1600元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
《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第二条规定:关于退伍义务兵精神病病员的接收安置。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已经基本治愈的,办理退伍手续,交地方安置。在部队治疗半年(含间歇治疗累计半年)不愈的,亦作退伍处理。部队办理精神病病员退伍时,视其病情轻重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一千至一千五百元。对病情较重的精神病病员,或个别无家可归及无直系亲属照顾的,由原征集地政府接收安置,并送地方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收容治疗。收容治疗期间的粮油供应,属农村户粮关系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计划,经县级粮食部门核批后,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对病情较轻的,则分散休养,生活困难的,地方可根据病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