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损益类的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
若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已跨多个期间,在上期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余额已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即使是这样,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仍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科目,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都属于损益类科目,期末余额都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所以这笔结转的分录并不影响当期损益。
准则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有两点:
一是为了更好的核算投资产生的收益,从整个业务过程来看,即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后续计量、处置整个过程来看,只有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才能通过“投资收益”科目真实反映该项业务的损益;
二是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一个过渡性科目,平时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都是不确定的,随时都有增加或减少的可能,如果直接确认收益,容易造成报表的不真实。但是在该项投资处置后,这项投资产生的收益就已经确定了,所以这时将一直在过渡性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核算的金额转出,转到投资收益中,这时的金额才是真正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都属于损益类科目,两个科目一借一贷,且金额相等,相互抵消了,因此对处置当期的利润总额不会产生影响。所以这笔结转的分录并不影响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