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吗

2020-06-25 财经 141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如下: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贷款和应收款项;(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依据准则上述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能相互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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