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来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如果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一半出售,而非全部出售,说明了什么问题呢?并非被投资企业出现了什么意外的情况或整体的市场出现了什么不可预测的风险,如果是这样,企业会全部出售以避风险的。因而从这里就可以看得出,这一出售的行为是,投资企业出于自身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也就是说,投资企业在“持有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方面有了改变,或许是经营资金出现了困难而为之的。所以此时,企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的分类,就不再是“有明确意图和能力”了,这是对该企业整体经营与战略而言的,(即为全部的)。所以该企业不再适用金融资产的这一分类,即全部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都应进行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如果后来又满足或恢复了具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划分条件的,则在出售到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是不允许划分回来的,是全部的,而不是仅只那50万元,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后,才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