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扩展资料: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