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重视对具有国际背景的民间组织的领导。
二是重视在组织领导活动中强调民主与法治手段。
(1)要更多地依赖法治手段。目前国内对于规范民间组织的法律很少,缺乏体系性。因 此,必须加强对包括民间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中介型组织的立法工作。
(2)另一方面,应当依赖民主手段来管理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具有自发性、志愿性等特 点,与强制精神不相容。所以,对民间组织的领导,尤其要强调民主精神。首先,要强 调管理手段上的民主,如借鉴某些国家通过民主决策控制议程、确定服务项目的方式来 控制民间组织,而不是给民间组织设定规定服务;其次,支持民间组织与党的基层组织 在服务群众的活动中进行合作,通过合作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最后,还要鼓励民间组 织内部的民主。
三是重视从管理的思路转向领导的思路。
1、目前你单位对领导干部接受国际和民间奖励管理方面是否有相关文件或制度规定?有什么做法?存在哪些问题?
2、对不同级别的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核心涉密人员和非核心涉密人员、驻外机构人员和非驻外机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特别是“一把手”的领导干部,现职、不担任现职但未退离休、退离休领导干部接受国际和民间奖励,在管理、审批等方面是否应当有所区别?如果是,具体应当如何区别?
3、对领导干部接受国际政府奖励、国际民间奖励、港澳地区政府奖励、港澳地区民间奖励、台湾地区政府奖励、台湾地区民间奖励、内地民间奖励,在管理、审批等方面是否应当有所区别?如果是,具体应当如何区别?
4、对下一步统一规范有关制度规定有什么意见建议?在管理和审批方面应当如何把握?如果该奖励配发奖金(包括物质奖励),是否应当接受?如果是,接受之后如何使用和支配?是应当全部个人支配、全部交公,还是部分个人支配部分交公(比例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