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战后改革的政治改革

2020-09-14 综合 73阅读

政治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改革天皇制:新宪法取消了天皇总揽国家一切统治权的权力。宪法第1 条规定,天皇只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宪法第3、4条规定,“天皇关于国家的一切行动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他“只能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同时,废除辅佐天皇的枢密院、贵族院及天皇制的支柱-军部。1946年1月1日,裕仁天皇发表《人间宣言》,宣布自己不是神而是人,自我否定其所拥有的神权。对天皇制的改革,不仅革除了类似封建帝王的专制主义大权,而且铲除了法西斯帝国主义的精神支柱-天皇主义。②改革议会制:战前日本议会分为众议院和贵族院,贵族院的权力大于众议院,议会不对选民负责,而对天皇负责;通过改革,取消了贵族院,设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均由20岁以上男女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其次,取消天皇以敕令、敕语立法的权利,排除天皇和军队对议会的控制和干涉。新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审议预算、任命总理大臣等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国会决定。③改革内阁制:战前总理大臣由元老和重臣推荐,由天皇任命,总理大臣奉天皇之命组织内阁;经改革,建立了议会制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确定,一般由在众议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总裁担任。新宪法第65、66条规定,“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连带责任”。总理大臣和其他国务大臣均由文官担任,职业军人不得担任。内阁负责总理国务,处理外交,缔结条约,编制预算,制定政令,决定大赦、特赦,掌握人事等有关行政事务。④改革中央集权制,实行地方自治:战前地方的一切行政事务和人事,均由中央决定和管理;新宪法第92、95条规定,都、道、府、县、市、町、村在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地方自治。地方领导人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可设各级议会,编制预算、制订地方性条例和法令。⑤改革司法制度:战前,天皇是法律的最高主宰;经改革,一切司法权均归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同时,扩大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最高法院成为同国会、内阁鼎立的独立机构。⑥扩大民主权利:新宪法第10~40条规定了国民的义务和权利,特别是过去政治地位很低的妇女,从此也和男人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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