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近日出台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是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办法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进一步健全。围绕《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企业工资分配研究专家常风林进行了解读。
常风林认为,近年来,国有企业不断成长壮大,但也面临不少“成长中的烦恼”,尤其在工资分配领域显得尤为突出。“一是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工资能增不能减,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水平偏离市场价位,该高的不高,该低的不低,没有真正根据贡献大小拉开档次;二是随着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现有工资分配的监管体制机制难以适应国有企业发展需要;三是对工资分配不合理差距的宏观调控缺乏有效手段。”常风林说。
常风林认为,此次改革聚焦于系统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突出市场竞争越充分,政府放权越充分,企业自律机制越有效,分配自主权越充分,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主动参与竞争、规范经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积极性、主动性。
常风林表示,此次改革最大亮点是坚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化方向。一是进一步突出了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二是出资人监管方式更多采用备案制等市场化方式,给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三是工资水平确定要求对标劳动力市场价位、参照市场标准,国有企业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说了算;四是工资决定办法更符合市场规律,既考虑经济效益,也考虑劳动生产率,还参考同期劳动力市场价位,并与国有企业功能分类、考核指标与考核目标值高低难易程度等紧密联系。
现行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特点是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单一挂钩”。改革之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将由“单一挂钩”转变为“一适应、两挂钩”,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多因素综合决定,不再简单以经济效益论英雄,而是统筹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价位对标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等多重因素。
“改革着眼于使国有企业职工更好分享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成果,使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一定程度将使国有企业特别是充分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职工工资收入方面有更多获得感。”常风林说。
“强调工资增长由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对标等多因素决定,并非弱化企业经济效益的极端重要性,也不是只讲公平不讲效率,更不是普涨工资。”常风林认为,此次改革的核心内涵仍是工资增长咬定“效益”不放松。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以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市场竞争力为主要目标,从而真正实现工资总额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挂钩同向联动、能增能减。
此次改革对改进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分配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方面,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这不仅有利于从宏观层面扩大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打破长期以来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另一方面,改革明确要求以业绩为导向、加强全员绩效考核,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收入能增能减,这将使国有企业内部分配结果更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防止市场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