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写明工资1000元,工资条上“基本工资”却是600元。正常吗?

2020-05-18 社会 78阅读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违法。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应当是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报酬,也就是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状态下的工资报酬。如当事人所述,福利不属于工资成分,加班费属于延长工作时间报酬,夜班津贴虽然属于工资,不能作为计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补偿的范围,竞业限制补偿本应属于解除合同后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补偿,也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