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2020-05-24 财经 173阅读

党的十六大依据我国国情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描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构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理顺产权关系,前提是实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双重职能分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关键是落实国有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在以下方面建立起清晰明确、相互促进、效率极高的新机制,以实现国有资产的高效运营:
从机构设置上,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者职能,中介经营者职能和企业法人财产所有者职能的划分;
从产权关系上,应明确国家所有者,国家授权、委托的产权代表者,企业法人产权经营者三个产权主体的划分;
从投资体制上,应明确国有资产总投资者,国家部分资产的授权委托投资者,国有资产投资的接受者等不同投资主体的划分;
从收益分配上,应明确国有资产收益的总代表,国有资产收益的分代表,国有资产直接收益的企业法人实体等不同受益者的划分。
由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结构为:政府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企业法人是国有资产经营的基层组织;介于二者之间的是总代表授权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作为产权管理的中介机构。进而可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中央政府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能;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经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各级政府授权、委托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或公司,以产权所有者代表的身份经营国有资产产权;企业法人对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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