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实行终身制,即:法官一经被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美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
一、美国的监督体制相当完备。尽管法官实行的是终身制,但因为有相当完备的监督体制,因此,法官很难有腐败之举。有名的“三权分立”、“两党竞争执政”让监督体制达到了最细微的地方,想腐败,除非你把两个立场不同的政党和全社会的眼睛都握起来,这是不可能的。
二、总统尽管可以任命法官,却不敢轻易地更换法官。法官的口牌是他长期从事法官工作积累下来的,而总统不但要为本届政府考虑,更重要的是要为总统本人的声誉考虑。
三、法官有独立司法权。它由两个方面组成,第一、个人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性,即联邦法官做决定时是免受公众压力的,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并被参议院多数成员确认。我们的宪法规定,法官一旦被任命,就是终生制的,除非他们因严重失职而被国会免职,这些情况是极少的。
另一保证个人司法独立的机制是我们的司法豁免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法官在他们的司法责任范围内的行为完全免除民事责任。如果法官惧怕愤怒的诉讼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时,控告他们严重失职和贪污腐化,并且起诉他们,法官可能会因受到威胁和压力,而难以决定有疑难问题或有争议的案件,并可能面对此压力而放弃重要的法律原则。
司法独立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是制度层面的司法独立。即司法与立法和政府部门是平等的,不受他们的控制。美国的体制是三权分立,政府部门之间相互独立,任何一方负责监督另外一方,以防任何一方的权力过于集中。司法部门负责审查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活动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免受由大众和强权利益制定的专断政策的压迫。
也因此,就不存在,国内的领导干涉司法的事情出现。
三、法官只是裁判官。重证据,重审判,是现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作为法官,只是依照控诉双方律师的辩护,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判断。实事上,许多时候,法官只是一道手续而已。在他没有宣判之前,懂法律的人也知道谁是谁非了。也因此,公民打官司,重律师而轻法官,法官在审判中的作用一般都不及律师重要。
四、法官终身制不是独裁。终身制是有前提的,“法官一经被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任何人认为法官判案不公均可以提请同级议会对法官进行弹劾。如果受到弹劾,也会遭到免职和撤职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