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机构领袖是美国大法官,美国司法部长虽然名字中有司法两个字,实际属于行政部门,不属于司法部门。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司法部长行使的是行政权,是美国司法部的最高行政长官,属于行政机构里而不是司法机构。
美国司法部长,是美国司法部的最高行政长官。司法部长被认为是美国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他职责是替美国政府处理法律事务及对美国司法部门进行监督。美国司法部长是美国总统的内阁成员之一,是内阁中唯一不使用“Secretary”作为名称的内阁成员。
扩展资料:
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同时,按近现代传统,首席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但这样的做法没有《美国宪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据。
现任即第十七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他由乔治·沃克·布什总统任命,2005年9月29日获美国参议院通过。
美国司法部长:
是美国司法部的最高行政长官。司法部长被认为是美国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他职责是替美国政府处理法律事务及对美国司法部门进行监督。
美国司法部长是美国总统的内阁成员之一,是内阁中唯一不使用“Secretary”作为名称的内阁成员。美国司法部长在总统继任顺序中排名第七。美国司法部长是在美国总统上任后提名,由美国参议院批准产生。总统有权随时解除司法部长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