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因此,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捐赠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于免征增值税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