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但新公司法予以删除,新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民事法律中,遵循的法律原则是:法不禁止即自由。
新公司法取消对投资比例的限制是基于以下的考虑:
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公司有权利自由渗枯决定投大喊猛资事项,投资限额应当是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滚桥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新法并没有限制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只要不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