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

2022-03-21 财经 134阅读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涉及两个方面的转换:
(一)成本法转为权益法(需要追溯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增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将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①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②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①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②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2.减资:因处置投资等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将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这里是2011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看的有点晕晕的诶。对于这里做了一个梳理,多看看一定可以看懂的。
(1)首先,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其次,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①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3)再次,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在合并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我觉得,这里应该会以计算的形式考核,比如个别报表中应确认的处置损益或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处置损益等。
  通过以上分析,增资和减资两种情况下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的存在以下差异:
增资时,投资企业需要按照原投资时点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而减资时,投资企业是按照原投资时到投资变动时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调整。
增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开始时点为新增投资交易日:原投资部分在追加投资之前显然是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全部投资只有增资后才满足权益法核算的条件,所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算。
(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无需追溯调整)
1.增资:因追加投资等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原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
2.减资: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转换时,应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后期间,分得现金股利时,按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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