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范围,具体可按以下要求认定:
(1)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应当与批复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衔接一致。
(2)组团式布局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外围组团的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但不包括卫星城或下辖县级市的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有些设区的城市,区与中心城区距离过大,未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的,可不计入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但区建设用地规模已计入批复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仍需计入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只有一个城区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按该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认定。
(3)城市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大学城、机场、港口等,应当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