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上海市委员会于1949年提出的方针。其具体内容包括:
1. 立警为公,即公安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并且要遵循法治原则,不得滥用职权甚至出于个人私利而进行违法行为。
2.执法为民,即公安机关的最主要任务是服务人民,为民解惑,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尽量采取温和措施、从善治警,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涉及到群众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每一项执法行为得到人民群众的公正评价。
3.立足中国国情,即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大国,执法工作必须以中国的国情和文化背景为基础进行,不得简单照搬西方国家的执法方式,既要注重宣传教育和预防为主,又要积极开展劝导化解困难,维护重点人群安全,化干戈为玉帛,营造和谐和美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