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征地果园赔偿标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a. 公平合理原则:赔偿应当公正、平等、合理,保障果农的合法权益。
b. 市场化原则:赔偿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估价,保障果农获得适当的补偿。
2. 国家征地果园赔偿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进行赔偿,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b. 果树补偿费用:根据果树品种、树龄、树高以及果树的经济效益进行赔偿。
c. 种植设施及房屋补偿费用:根据果园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赔偿。
d. 搬迁费用:对需要搬迁的果农提供适当的补偿,包括搬迁费用、交通费用等。
3. 当地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进行果园估价,确保果农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4. 对于已经签订协议但未进行支付的果农,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保障果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