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目前有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两种类型的公有住房。
1. 公共租赁住房转让: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投资兴建,供低收入人群长期租用的住房。由于是政府出资兴建,不允许个人转让。也就是说,该房源在经济适用房政策有效期内,不能转让、出租或变卖,而是由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公开配租或可从政府部门买断价格回购,所以业主无法将其房产转让给他人。
2. 保障性住房转让:
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于个人,一旦办理过户并缴纳了相应税费,便可以与其他房产一样进行自由买卖和转让。但是,保障性住房的转让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如必须满足住房管理服务机构规定的购买条件等。同时,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所以转让时需要考虑到此类人群的实际需要,也需要遵守保障性住房转让的相关规定。
总之,南京公有住房的转让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公有住房而定,需要符合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