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同工不属于公职人员,因为他们与国家机关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非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聘用合同。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其理由:
1.政治地位不同:公职人员是指受公务员法管理的在国家机关中任职,享有特殊待遇和政治地位的人员,而合同工则是按照市场供需关系在某一个单位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2.担任职责不同:公职人员从事的是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的相关工作,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与使命,而合同工主要从事普通生产、技术和商业等劳动,只是为雇主提供某种劳务。
3.权利义务不同: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包括抗拒私人占用和侵害,但合同工则是根据其劳动合同所规定而享有收入和劳动安全保障的权利。同时合同工也承担着劳动合同约定下来的义务,如完成劳动任务、保护企业利益等。
因此,可以看出合同工不属于公职人员。虽然在某些领域,运用人力的单位与其签订合同颇似于国家行政机关聘用人才,并在对其安排工作及工资待遇、考核考察等方面享有行政权力和纪律处分权,但仍不改其身份不是公职人员这一客观实际。